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陈海燕刘雅娟犯窝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2-07-07 15:08:27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02刑初2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海燕,女,1997年10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人陈海燕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路光亮,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刘雅娟,女,1998年1月15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租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人刘雅娟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刑一刑诉〔202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海燕、刘雅娟犯窝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成秀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海燕及其辩护人路光亮、被告人刘雅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25日至8月30日期间,被告人陈海燕明知张某(另案处理)系正在躲避公安机关抓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先后六次通过用本人或他人身份在宾馆开房、租赁民房、约顺风车等方式帮助张某逃匿。
2020年8月29日至8月31日期间,被告人刘雅娟明知张某系正在躲避公安机关抓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将自己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X公寓X室的住所提供给张某居住藏身,帮助张某逃匿。
案发后,被告人陈海燕、刘雅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张某、孙某的证言,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陈海燕转账截图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海燕、刘雅娟的行为均构成窝藏罪。被告人陈海燕、刘雅娟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海燕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刘雅娟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陈海燕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海燕没有窝藏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刘雅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燕、刘雅娟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陈海燕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海燕不具有窝藏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海燕明知张某系犯罪的人,后仍多次实施了帮助张某逃匿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证人张某、孙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海燕的供述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海燕具有窝藏罪的主观故意,故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海燕、刘雅娟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陈海燕、刘雅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海燕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雅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侍清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顾 蕾
书 记 员 吴 宇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